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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6〕第34號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3日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条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准依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准報告或者備案時一並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准、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一並辦理,並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點項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爲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點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應當審核招標內容的項目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爲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並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超越資格許可或者招標人委托範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將資格審查標准、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准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爲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但是招標文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采取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准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爲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爲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文件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評標專家有權接受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滿七十周歲;
(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長時間不能參加評標活動;
(四)評標專家自願申請退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持有招標人的授權委托書,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並組建評標委員會;需要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市外專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並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布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知悉的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中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只保留中標候選人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毀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爲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權審批、核准、備案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准、備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爲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幹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幹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考核、審查招標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
(二)直接或者變相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違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七)在開標前泄露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
(八)不按照本條例規定退還代收代管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因異議、投訴答複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複期內。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屬于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准清晰的資格審查、否決投標、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客觀性評標行爲的,責令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基准價不變的基礎上對相關投標文件進行複核,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不屬于前項規定的情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人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方案;
(二)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
(三)變更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重新審批、核准、備案;
(四)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未將資格審查標准、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准和方法等集中編寫;
(五)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未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發布;
(六)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七)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八)未按照規定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九)未按照規定安排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准、方法、細則;
(十一)幹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十二)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未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
(十三)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不能相互對應,不能合理解釋;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數項子目單價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釋;
(三)中標人以協作費、協調費等名義分別轉出相同金額款項給其他投標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两年至五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未遵守招標人相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規定推舉産生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
(二)未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等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認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未按照規定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未按照規定否決所有投標;
(五)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但不影響投標競爭,未按照規定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未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或者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未按照規定記入評標報告。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泄露評標工作情況或者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二)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不依法審批、核准項目招標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爲不依法查處;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理決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