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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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准的,必須招標。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